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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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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转登记日前按月申报纳税连续12个月或按季度申报纳税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者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因此,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办理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纳税机关核实信息无误的,当场办理转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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